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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细则(试行)》出台
发布时间:2017/10/10   来源:本站   浏览量:8次

  日前,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出台了《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《细则》明确,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落实不力的辖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将被追责。
  ■追责内容
  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、销售、运输不符合洁净型煤标准散煤;不按规定完成管道燃气建设任务或未落实“双替代”政策;燃煤散烧设施取缔不到位或死灰复燃;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各类垃圾等。
  ■处罚规定
  对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,被国家、省督察组发现问题的辖区:
  第一次给予辖区乡、镇(办事处)政府主要领导诫勉处理,给予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通报批评,扣收所在县(市)区10万元。
  第二次给予辖区乡、镇(办事处)政府主要领导政纪处分,给予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诫勉处理,扣收所在县(市)区20万元。
  第三次给予辖区乡、镇(办事处)政府主要领导按加重原则给予政纪处分,给予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党纪处分,给予所在县(市)区分管负责同志诫勉处理,扣收所在县(市)区30万元。
  ■追责内容
  已取缔的“散乱污”企业未做到“两断三清”,即断水、断电、清除原料、清除产品、清除设备;有新出现的“散乱污”企业;经营性餐饮企业及企业、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未安装一键式启动装置;建筑(拆迁)工地施工现场未做到“七个百分之百”;未组织开展城市清洁大行动等。
  ■处罚规定
  对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,被国家、省督察组发现问题的辖区:
  第一次给予辖区乡、镇(办事处)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,给予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诫勉处理,扣收所在县(市)区10万元。
  第二次给予辖区乡、镇(办事处)政府主要领导按加重原则给予政纪处分,给予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党纪处分,给予所在县(市)区分管领导诫勉处理,扣收所在县(市)区30万元。
  第三次给予辖区乡、镇(办事处)政府主要领导免职并给予相应政纪处分,对同级党(工)委主要领导按加重原则给予党纪处分,给予所在县(市)区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、党政主要领导诫勉处理,扣收所在县(市)区50万元。